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首次明確了“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定義并列舉具體情形予以闡釋,且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對于我們施工單位普遍存在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現象可以說是明令禁止。因此,公司法務部特發布該辦法的施行背景及亮點解讀,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該《辦法》的全部條文,并請各基層單位對照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查自糾,依法施工,以防范遭受行政處罰風險:
一、《辦法》的施行背景
工程質量系百年大計,其關乎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乎國家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內發生了多起工程質量不合格案例,典型的如石家莊新火車站變成“水簾洞”案例、哈爾濱楊明灘大橋坍塌事故等,這些工程質量事故原因各異,但建筑領域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存在,可以說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安全穩定,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王寧在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作重要講話,提出“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住建部決定,從今年9月份開始,在全國開展為期兩年的工程質量治理行動。主要任務是,全面推動質量終身責任制的落實,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健全質量監管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且對于治理行動進行了嚴密周詳的活動部署。2014年9月1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出《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要求,在兩年治理活動期間,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同時住建部于9月份派出督察工作組,對北京、天津等15個?。ㄖ陛犑?、自治區)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督察工作。至此,全國范圍內掀起了“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浪潮,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就是這次活動的法律依據及認定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該《辦法》的出臺意義重大。
二、《辦法》的兩大亮點
(一)明確界定“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具體情形,為查處違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提供認定依據。
《辦法》逐條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進行了闡釋,詳盡了地列舉了各類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且均規定了兜底性條款,將違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可謂是一網打盡。其中,與我們建筑施工企業密切相關且比較新的條文有:1、《辦法》第7條對轉包行為的7種情形進行了認定,明確規定“施工總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為轉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為轉包”;“施工總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的視為轉包”等等。2、《辦法》第9條對違法分包行為的8種情形進行了認定,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為違法分包”等等。3、《辦法》第11條對掛靠行為的8種情形進行了認定,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為掛靠”等等。
明確規定處罰措施,行政處罰及行政管理措施雙管齊下,嚴厲打擊違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辦法》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可謂是零容忍、強打擊,不僅明確規定查處以上違法行為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單位、負責人雙罰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還規定可以采取行政管理措施進行處罰,具體措施有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地的招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懲罰力度可謂之大。
另外,除了處罰單位及單位直接負責人外,《辦法》對注冊職業人員也明確了責任落實,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首次對工程管理人員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將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今后我們施工單位及管理人員一定要嚴格依法、依國家標準規范施工,杜絕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行為,維護公司整體及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