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項目經營管理人員要做到“十不準”
●(一)不準接受利益關聯方宴請或私自收受其贈送的禮品禮金、電子紅包,不得出入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
●(二)不準利用職權為“家鄉工程隊”承攬工程打招呼,不得與利益關聯方暗通款曲、假公濟私,搞利益輸送、靠企吃企。
●(三)不準擅自決定工程建設、財務支出、物資采購、合同簽訂、分包工程等重大事項,嚴禁轉包或違法分包。
●(四)不準違反集團物資集采規定或超出非集采設備供應商目錄,高價采購低質劣質建材設備。
●(五)不準利用職權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入股企業謀取私利。
●(六)不準虛報工程量、產值收入,或偽造、虛列項目開支、白條下賬,增加工程管理成本。
●(七)不準隱匿、銷毀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項目經濟檔案等資料。
●(八)不準低品質無序競爭,確保優中選優,防止逆淘汰,杜絕圍標陪標等惡性競爭行為。
●(九)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防止制度空轉,不得自行其是搞變通、留“暗門”,抱殘守缺、不思進取。
●(十)不準泄露未經公開的商業秘密或內幕交易信息。
二、所屬單位對承建項目要做到“七必須”
●(一)必須建立分包項目臺賬,做到分包單位資質業績征信、分包內容、合同額、工程量、管理費用、質量標準、施工期限、過程計量、資金支付等情況清晰。●(二)必須建立現場管理臺賬,做到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設備使用、臨建設施等情況清晰。
●(三)必須建立境外項目臺賬,做到人員、項目、機構、資產等情況清晰。
●(四)必須建立項目勞務用工臺賬,做到勞務人員信息、工資專用賬戶、費用結算支付等情況清晰。
●(五)必須依法合規組織、參與招投標活動,做到資料齊全、程序合法、結論清晰。
●(六)必須規范總、分包合同簽署、變更和中(終)止行為,做到防風險約束性條款具體、清晰。
●(七)必須積極穩妥推行重點項目、重大事項專項審計,力爭實現承建項目審計全覆蓋,做到工程量、經營額、盈虧額、經濟責任等情況結論清晰。
三、在建工程項目現場要做到“七公開”
●(一)現場參建單位及現場負責人要公開。●(二)安全責任事項及安全責任人要公開。
●(三)大型施工設備使用管理情況要公開。
●(四)重點工程建設標準、危大工程防范重點要公開。
●(五)新技術新材料等創新應用情況要公開。
●(六)現場大宗主要物資供應商及所供物資種類要公開。
●(七)現場危大工程、大型設備、交叉作業區、生活區等安全生產重點巡檢情況要公開。